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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海光与李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光,李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光。被执行人李天明。申请执行人徐海光与被执行人李天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天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海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天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1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光发现被执行人李天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