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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傅清立、蒋秋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傅清立,蒋秋香,傅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被执行人傅清立,无业。被执行人蒋秋香,无业。被执行人傅清利,无业。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清立、蒋秋香、傅清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台港玉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59771.7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62元、申请执行费529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间,本院至玉环县各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浙江省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出财产协查申请,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4月8日,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被执行人傅清利有车辆登记情况,未扣押到案,其他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情况;2015年6月,本院至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查被执行人傅清立房产被本院(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191号案件保全,经国土部门实地踏勘,该房产存在违章建筑,被执行人傅清利所有的房产由于设置了抵押(他项权证号083052抵押给张善文450000元),一时无法处置,无被执行人蒋秋香房产登记情况;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1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傅清立、蒋秋香、傅清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