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军怀与马风奎、马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怀,马风奎,马贵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刘军怀,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风奎,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贵林,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怀与被告马风奎、马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怀以被告马风奎、马贵林已赔偿其15000元为由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怀撤回对被告马风奎、马贵林的起诉。审判员 贾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