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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三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军怀与马风奎、马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怀,马风奎,马贵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刘军怀,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风奎,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贵林,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怀与被告马风奎、马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怀以被告马风奎、马贵林已赔偿其15000元为由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怀撤回对被告马风奎、马贵林的起诉。审判员  贾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