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文兴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王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文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5】6-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文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承包地内硬化地面、搭建石棉瓦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9年王文兴在自己承包地内圈墙建设养殖场,2013年6月王文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对该宗地硬化了地面,并在围墙上搭建石棉瓦棚,并将该宗地出租用于家具加工。王文兴翻建厂房位于北大康村1组、航空旅游学院东围墙东侧,东临村道,西邻航空旅游学院,南临宅基地,北临耕地。实际占地面积600平方米(折合0.9亩),现已建成厂房一座,建筑占地面积600平方米,违法事实已经形成。被执行人占用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5】6-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文兴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内建设的厂房1座,并恢复土地原状,对王文兴非法占用耕地处以罚款180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发【2015】6-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王文兴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将承包地地面硬化,并在原围墙上搭建石棉瓦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5】6-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6-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