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桂英、陈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桂英,陈建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60号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40号。法定代表人秦万全,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路桂英,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被告陈建胜,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桂英、陈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桂英、陈建胜的银行账户存款3084706.25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路桂英、陈建胜的银行账户存款3084706.25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蕴锦代理审判员 罗利芳人民陪审员 曹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