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艳飞与张莎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飞,张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金艳飞,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莎莎,女,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关于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