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连根诉李元生、彭玲、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根,李元生,彭玲,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刘连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元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彭玲,女,汉族,住吉水县。被告王丹,女,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刘连根与被告李元生、彭玲、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连根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元生、彭玲、王丹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根撤回对被告李元生、彭玲、王丹的起诉。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