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晨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臣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嘉晨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臣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嘉臣一品不锈钢有限公司,刘天盛,刘华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706号原告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法定代表人林鸿标。委托代理人杨雁紫,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嘉晨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灵。被告佛山市嘉臣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洪。被告福建省嘉臣一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注册号:350824100019602。法定代表人刘天盛。被告刘天盛,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华灵,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嘉晨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臣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嘉臣一品不锈钢有限公司、刘天盛、刘华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07元,由原告佛山市泰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