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某某,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9月6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8时22分,在密山镇百林小区对面工地,被告人荆某某因不满土地征用一事,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荆某某用土块殴打执勤民警,被害人徐某甲上前阻止过程中,被荆某某撞到,致使徐某甲右脚踝韧带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荆某某于2015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密山市公安局110接处警表、抓捕经过、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密山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被告人荆某某正侧位照片、密山市公安局网上比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密山市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密山市教育局关于拟对铁西新区学校场地进行围挡及平整的请示、密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书、处警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徐某乙、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乔某某、钟某某、徐某丙、安某某、常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甲陈述;被告人荆某某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案发时施工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