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3007号罪犯马兵,��,1975年5月1日出生,回族,现在南口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2002)沪二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累计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马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兵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马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