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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庞冬冬与李宏、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冬冬,李宏,陈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430号原告庞冬冬。被告李宏。被告陈晓龙。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庞冬冬诉被告李宏、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宏、陈晓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庞冬冬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冬冬撤回对被告李宏、陈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已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