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庞冬冬与李宏、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冬冬,李宏,陈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430号原告庞冬冬。被告李宏。被告陈晓龙。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庞冬冬诉被告李宏、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宏、陈晓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庞冬冬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冬冬撤回对被告李宏、陈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已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