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正东与黄欣森、李艳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正东,黄欣森,李艳萍,黄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单正东,居民。被执行人黄欣森,居民。被执行人李艳萍,居民。被执行人黄斯文,居民。申请执行人单正东与被执行人黄欣森、李艳萍、黄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欣森、李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单正东借款17万元,并承���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执行人黄斯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黄欣森、李艳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欣森、李艳萍、黄斯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