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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武XX诉申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申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武XX,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顺县XX镇XX村XX号,教师。被告申X,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家园X号楼X单元XX室,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申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XX与被告申X庭外调解和好,原告武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