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武XX诉申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申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武XX,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顺县XX镇XX村XX号,教师。被告申X,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家园X号楼X单元XX室,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申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XX与被告申X庭外调解和好,原告武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