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天军与来凤县金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军,来凤县金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军,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凤县金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小堡头。法定代表人张昌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大孝,男,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金盆山一巷1号,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鑫,系来凤县金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张天军为与来凤县金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