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薛永与杨永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杨永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薛永,居民。委托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诉被告杨永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撤回对被告杨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