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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薛永与杨永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杨永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薛永,居民。委托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诉被告杨永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撤回对被告杨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