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告)王春林,女,1991年6月28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29号王盛景,男,1994年3月23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29号梁丽芳,女,1965年8月10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29号陆翠英,女,1943年8月24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55号。被上诉人(原审×告)陆志德,男,1962年3月12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黄忠胜,男,1985年7月21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黄秀英,女,1964年9月7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黄海丽,女,1989年6月28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庞玉梅,女,1985年8月27日生,现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八来村八来屯。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王春林、王盛景、梁丽芳、陆翠英因梁丽芳、王春林、王盛景等诉陆志德、黄秀英、黄忠胜等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盘宏权审判员覃文艺审判员罗翠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