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广绪与吕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绪,吕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受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吴广绪,柳州市满山红种植场员工。被执行人吕忠贵,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广绪与被执行人吕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经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广绪于2015年1月18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吕忠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广绪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