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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自鹏与杨仁和、李剑峰合伙协议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汪自鹏,男。被告杨仁和,男。委托代理人康兼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自鹏与被告杨仁和、李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自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自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自鹏撤回对被告杨仁和、李剑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收取1950元,由原告汪自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红志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