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学英与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80号原告李学英,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熊杰,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大礼堂南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陈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学英与被告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陈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学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陈舟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学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英撤回对被告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陈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学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