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唐军。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继平。关于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0000元(大写陆拾叁万元整)。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