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波、王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波,王会,王倩冉,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97号申请人:张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会,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倩冉,女,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武杰,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波因与被申请人王会、王倩冉、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会所有的在宿州市金海开发区金江路(宿州市平和汽配公司院内)自行车仓库里的全部自行车、对被申请人王倩冉名下的皖L×××××号江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武杰名下的皖L×××××号五十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会所有的存放在宿州市金海开发区金江路(宿州市平和汽配公司院内)仓库里的自行车(详见清单)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倩冉所有的皖L×××××号江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武杰所有的皖L×××××号五十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LN7798号江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张波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西路与张仙庙路交叉口东北角光彩城美庐花园A区27#楼0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