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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一×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刘一×,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连岭,天津市蓟县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农民。原告刘一×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德阔、人民陪审员王建岭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赵××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刘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连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一×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刘二X,××××年××月××日生育长子刘三X。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被人民法院驳回。现双方分居已四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刘三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2011)蓟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大纪各庄村委会证明。被告赵××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赵××未到庭,其放弃庭审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经依法核实,对原告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刘二X,××××年××月××日生育长子刘三X。2011年1月30日,被告回娘家居住。2011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在2011年9月27日以(2011)蓟民初字第1365���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夫妻没有好转。双方分居期间,孩子随原告生活。现因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现在双方分居已达四年有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每月300元。因被告未到庭,对双方的财产问题无法核查,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一×与被告赵××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刘三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15年9月始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2014年9月至12月的抚养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执行。自2016年始,在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如果被告赵××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井连江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人民陪审员  王建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