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朝容与邱宇、江思源、江维、邱光游、谢友全、李富乾、李建军、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容,邱宇,江思源,江维,邱光游,谢友全,李富乾,李建军,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容,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宇,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思源,女,2011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理人:江维,系江思源之父,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维,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光游,男,1943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友全,女,194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乾,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鼎业兴城11栋3单元4楼402号。法定代表人:虞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3-1-2-3、3-2号。代表人:蒲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朝容因与被上诉人邱宇、江思源、江维、邱光游、谢友全、李富乾、李建军、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李朝容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李朝容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朝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