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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跃、武奇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09号原告:张守跃,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武奇,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刘伟,男,1971年10月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周卫红,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跃、武奇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跃、武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刘伟和周卫红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一期综合楼1幢506号房屋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新世纪二期C座C5281房屋各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伟、周卫红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一期综合楼1幢506号房屋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新世纪二期C座C5281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敏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