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舒全忠、杨芙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全忠,杨芙蓉,朱平,姚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申字第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全忠,男,回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固始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芙蓉,女,回族,1958年8月22日,住址同上。舒全忠妻子。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平,女,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挺,男,汉族,1991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胡怀兰,男,公民代理。舒全忠、杨芙蓉因与朱平、姚挺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舒全忠、杨芙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舒全忠、杨芙蓉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朱平与姚挺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属无效,而且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朱平、姚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交易已完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审根据此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判决正确。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提供证据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房屋交易时偷税、漏税行为,属税务机关主管范围,该申请理由不是引起本案再审的理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舒全忠、杨芙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全忠、杨芙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