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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军、樊华与樊华、吴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樊华,吴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王军,自由职业。被告樊华。被告吴香英,系被告樊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樊华、吴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