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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吕振香与程雯雯、邱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香,程雯雯,邱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62号原告:吕振香,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程雯雯,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邱学亮,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吕振香诉被告程雯雯、邱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振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637.5元,退回原告吕振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