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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环与被告张凤霞、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环,张凤霞,付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王玉环,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号,身份证号21070219xx********。委托代理人杨杰,锦州市凌河区康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号,身份证号21072419xx********。被告付洪伟,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锦州市xx局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xx里,身份证号21071119xx********。委托代理人侯爽,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环与被告张凤霞、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夏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张凤霞、被告付洪伟委托代理人侯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环诉称,2013年11月6日,被告张凤霞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2014年2月5日归还,按月率3.5%计算利息,保证人付洪伟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凤霞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凤霞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利息12000元(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5年7月6日利息,之后至结清之日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要求被告付洪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凤霞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属实,但此笔借款并不是我花的,是金庆国跟我借的房票去借的款。现在金庆国正在筹措资金偿还借款,如他偿还不了,我承担责任。被告付洪伟辩称,本案真正的出借人是华盛典当行,借款人是金庆国。本案中原告没有拿出借款,被告张凤霞也没有收到借款,这不是一个真实的债务关系。付洪伟在借据上签字,没有看具体内容,不清楚自己签字承担何种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付洪伟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原告王玉环(甲方)与被告张凤霞(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贷给乙方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2月5日,按月利率3.5%计算,乙方按月支付利息。乙方为了保证借款按期归还,愿意将其与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收款收据二张质押在甲方处,还款后取回。在该协议下方保证人付洪伟签字,并约定担保人已经知晓乙方的房屋抵押无效,愿意对此借款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当日,被告张凤霞出具收到借款10万元收条。该笔借款,由案外人金庆国使用,之后,金庆国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6日。之后利息未给付,本金也未予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张凤霞,张凤霞作为借款人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条,不管被告张凤霞将借来的款项支配给谁,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张凤霞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故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尚欠利息至还清时止。被告张凤霞借款时,已经入住古塔区敬业北里福兴家园305-22号,其将购房协议质押给原告,实际上是用该房屋作抵押,但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被告付洪伟在明知上述抵押权未设立情况下,在借款协议上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被告付洪伟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至实际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付洪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付洪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凤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张凤霞负担,被告付洪伟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