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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顺洪、张光琴与刘宇明、何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琴,王顺洪,何英,刘宇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张光琴,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王顺洪,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何英,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宇明,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洪、张光琴与被告刘宇明、何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顺洪、张光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宇明、何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顺洪、张光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洪、张光琴撤回对被告刘宇明、何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顺洪、张光琴负担。审 判 长  伍安斌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人民陪审员  陈宏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