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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作福与被告李树花、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作福,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李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486号原告:柳作福,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许佈文(特别授权),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杨俊凡,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树花(系杨俊凡之妻),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监事,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柳作福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俊建材公司”)、李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书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作福的委托代理人许佈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李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作福诉称:2014年5月8日,我与被告杨俊建材公司达成了购买5万块砖的口头买卖协议,当日我将购砖款16000元交付杨俊建材公司的老板娘李树花,约定提货时间另行协商。但当我重修住房需要用砖时,与李树华多次联系要其送砖,其一再向后推拖,我于同年9月去其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才发现被告公司已经停业、现场已无砖,其法定代表人和李树花已不知所踪。因为修房急需用砖,故我又从垫江城南砖厂购买了5万块砖,于同年年底将住房重修完毕。现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我购砖款16000元并赔偿我资金占用损失(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被告杨俊建材公司、李树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柳作福因住房系危房,故申请危房改造,该申请于2014年4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柳作福重修住房需要购买砖块,其于同年5月8日到被告杨俊建材公司,双方达成了购买5万块煤矸石标砖的口头买卖协议,约定每块砖0.32元。柳作福随即将5万块砖的价款16000元交付杨俊建材公司的监事李树花,李树花为柳作福出具了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收款单一张,李树花在收款单位签名处签名。关于提货时间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后来当柳作福重修住房需要用砖时,其与李树华联系要求其送砖未果,柳作福于同年9月亲自前去被告杨俊建材公司要求其送砖,结果发现被告杨俊建材公司已经停业、现场无砖,其寻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李树花未果。因为修房急需用砖,故柳作福从垫江某砖厂另行购买了5万块砖,用于上述重修住房所需,该住房已于同年年底修建完毕。另查明,被告杨俊建材公司系杨俊凡、李树花夫妻二人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丈夫杨俊凡为法定代理人,任执行董事、经理,妻子李树花任监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煤矸石砖、煤矸石空心砖、水泥制品(不含预制构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收款单、垫江县××××××社区居委会和×××××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联合出具的证明、证人××××、××××的证言、房屋照片、补办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公司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柳作福与被告杨俊建材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杨俊建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砖的公司,接受了柳作福按照口头协议支付的购砖款16000元,并由监事李树花出具了收款单,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杨俊建材公司在原告柳作福要求送砖时未履行供砖义务。因柳作福需要用砖时,被告杨俊建材公司已停产,且其找不到杨俊凡和李树花,故无法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柳作福只得从别处另行购买砖块用于重修住房。现在住房已重修完毕,已不再需要被告杨俊建材公司供砖,现柳作福要求被告杨俊建材公司退回16000元购砖款,本院予以支持。柳作福要求被告杨俊建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额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因为柳作福与杨俊建材公司的买卖合同未履行,完全系杨俊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其应该赔偿柳作福资金占用损失,柳作福请求的具体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柳作福购买砖块的合同相对人是杨俊建材公司还是李树花的问题,本院结合达成买卖合同的地点、交款地点、杨俊建材公司的经营范围、李树花系公司监事以及收款单的名称系杨俊建材公司收款单等事实,认定李树花在收款单上签名系其履行杨俊建材公司监事职务的行为,收款人系杨俊建材公司,而非李树花个人,故柳作福购买砖块的合同相对人是杨俊建材公司而不是李树花,所以本院对于柳作福要求李树花与杨俊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返还原告柳作福支付的购砖款16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柳作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杨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杨俊建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雷曜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