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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荣亮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08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惠娟,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荣亮,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荣亮计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45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诗    和审判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赵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文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