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02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七村公交车站红绿灯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渝A7T1**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曾某受伤。后王某某先后拨打120、110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配合医务人员先将曾某送至医院就诊,并及时由医务人员抽取曾某静脉血送检。经鉴定,曾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曾某与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