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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琪与尤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张琪,身份证×××,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哈尔滨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福太名苑5号楼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尤立军,身份证×××,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哈尔滨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工程机械厂厂区。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71号张琪与尤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000元,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