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莫胜鸿与邓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胜鸿,邓海秀,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6-1号被告(反诉原告)邓海秀,户籍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莫胜鸿,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委托代理人XX,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权,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法定代表人杜欣。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信义锦绣花园6号楼1楼部分。法定代表人徐进。本院在审理被告(反诉原告)邓海秀诉原告(反诉被告)莫胜鸿及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反诉被告)价值434835元的财产。同时被告(反诉原告)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反诉被告)莫胜鸿价值434835元的财产;二、查封被告(反诉原告)邓海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