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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荣华与范家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华,范家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55号原告吴荣华。委托代理人蒋晓红,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家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华诉被告范家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家康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荣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荣华撤回对范家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70元,由吴荣华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