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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景团与户县大王三鑫纸箱厂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团,户县大王三鑫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团,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大王三鑫纸箱厂,地址户县涝店镇余姚村。负责人严社礼,又名严社理,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刘景团与户县大王三鑫纸箱厂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3)户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880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户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