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昭日格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昭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48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人代表刘凤军,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昭日格图,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61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昭日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金牛卡(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昭日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牛卡(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昭日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牛卡(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存款zzzz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