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后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刘某等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刘某,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黄某甲,男,1941年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刘某,女,1941年11月3日生,身份住址同上,系黄某甲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系二原告的长子。原告黄某甲、刘某诉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