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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瑞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350号原告卢瑞普,农民。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112号。负责人刘士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瑞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瑞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瑞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瑞普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卢瑞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