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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9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楼泉钿与任富金、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20-2号申请执行人楼泉钿。被执行人任富金。被执行人李芬。申请执行人楼泉钿与被执行人任富金、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任富金、李芬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楼泉钿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和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90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任富金、李芬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另案查封任富金名下位于桐庐镇金山村的房屋,该房是农村住房,一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任富金、李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泉钿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富金、李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