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文盛与方维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盛,方维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41号原告:叶文盛。被告:方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盛与被告方维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文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叶文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