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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晓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施勇。被申请人:张晓玲,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申请人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晓玲发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晓玲名下的皖B×××××车辆,查封价值在人民币14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施勇(身份证号:××)其名下皖B×××××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玲名下的皖B×××××车辆。(查封价值在人民币14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