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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天干与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7-1号申请执行人林天干。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烽。申请执行人林天干与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林天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5168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32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依法拍卖了桐庐福兴电脑针织服饰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四联村的工业房地产及厂房内的家具、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等,因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与桐庐福兴电脑针织服饰厂(后变更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办公设施、管理人员、所有职工等方面均未作区分,故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2650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32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林天干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天干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