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梁卫京,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岚秀,女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住所地:抚松县。负责人王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