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菊宝与董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宝,董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宝,居民。被执行人董春涛,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菊宝与被执行人董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73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春涛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