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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鄄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捕前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公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亚娟、被害人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吉林省抚松县东岗镇碱场村村民刘某甲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鄄城县古泉街道前潘庄村村民仪某某在鄄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生活。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仪某某、刘某乙、于某某的证言、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档案、发破案经过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魏善庄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户籍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婷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