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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施锋与杨光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79号原告施锋,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光,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29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杨光价值54.5万元的财产,原告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杨光所有的价值至545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施锋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单元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庄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许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