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钟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楚雄、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钟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斌、洪金香,公司职员。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钟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洪德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