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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柴万忠、王玉清、经永庆、周薇薇、刘小峰、经晓敏、杨凤臣、高淑华、于绍福、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柴万忠,王玉清,经永庆,周薇薇,刘小峰,经晓敏,杨凤臣,高淑华,于绍福,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男,工作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公司,住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孙向辉,男,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柴万忠,男,1968年1月1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王玉清(柴万忠妻子),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经永庆,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周薇薇(经永庆妻子),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小峰,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经晓敏(刘小峰妻子),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杨凤臣,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高淑华(杨凤臣妻子),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于绍福,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执行人:李萍(于绍福妻子),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柴万忠、王玉清、经永庆、周薇薇、刘小峰、经晓敏、杨凤臣、高淑华、于绍福、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