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717-1号原告徐某,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韩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韩某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证号112021109006)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人民币300000元。原告徐某以其松山区新城吉祥家园小区3号楼2031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3141187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韩某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证号112021109006)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公众号“”